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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建规[2006]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 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

  (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三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

  (三)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

  (四)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五)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六)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定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防止大拆大建。

  第十七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各类空间要素配置的集中、集聚与集约,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

  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对县域按照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进行分区空间控制。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订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四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二)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

  (四)提出县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

  (五)提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方案;

  (六)提出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策略。

  第二十二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要进行区位、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与评价;认真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现状,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二)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

  要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四)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

  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五)确定县域村镇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明确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六)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

  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七)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

  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

  (八)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规划。

  (九)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确定5年内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区域和空间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提出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规模,并编制县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

  (二)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件至少应当包括(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二)县域人口与村镇布局规划图;

  (三)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

  (四)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图;

  (五)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

  (六)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七)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

  (八)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九)近期发展规划图;

  (十)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市、城市远郊的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0年4月6日建设部下发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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