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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建设部对广东省建设厅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8-1-3 【实施日期】2008-1-3 【发布单位】 【文号】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房函[2007]4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但不宜强制要求公证。

    此复。 

二OO八年一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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