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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关于储藏间(车库)按非住宅单独登记办证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关于储藏间(车库)按非住宅单独登记办证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储藏间(车库)按非住宅单独登记办证的请示)(冀建房[2009]3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对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储藏间(车库),并且权利关系明确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为权利人办理登记。该类房屋用途,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图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 

 

 

20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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