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房地产政策
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
一般制定
不动产征收
一般规定
建设用地
土地市场管理
集体土地
投资立项
一般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
前期手续
企业登记
融资贷款
商业贷款
工程招标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
市场秩序
工程价款
疫情防控
质量安全
劳务管理
勘察设计
监理
司法解释
房产物业
房地产转让
物业法规
房改
不动产登记
外商投资
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收综合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类
执行类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林业部: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见,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返回首页》

 

版权所有: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泰禾长安中心A塔1916室

咨询热线:18600599891

网址(和铭官网)www.bjhmls.com 

网址(法规查询)www.fangls.com

备案号:京ICP备0800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