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 513 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10 天增设为 11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 天 -104 天(休息日) -11 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
季工作日: 250 天÷ 4 季= 62.5 天 / 季
月工作日: 250 天÷ 12 月= 20.83 天 / 月(编者注:原为 20.92 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8 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 天 -104 天)÷ 12 月= 21.75 天
三、 2000 年 3 月 17 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20008 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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