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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项目有序复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精准制定项目复工计划,做好项目复工组织保障。要加强对公共卫生、脱贫攻坚、重大产业、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帮扶和指导,推动项目尽早复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复工复核要求和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提高复工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引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措施复工,确保项目复工有序、规范、安全。

  二、扎实抓好项目复工疫情防控。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要求,加强对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做到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保障到位。要压紧压实项目复工疫情防控责任,建立项目复工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督促复工项目备足防疫用品,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工地现场人员体温监测,搞好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机械设备消毒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严防工地发生疫情。

  三、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指导,督促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

  (一)工期及停工损失: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建设工期实际延误的项目,发包人应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合理顺延工期,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对因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制定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

  (二)疫情防控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超出现行文明施工、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增加的人员工资、防控物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编制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据实计算,由发包人及时支付疫情防控措施增加的费用。

  (三)人工机械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四)材料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及时、准确收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适时缩短发布周期。

  四、加强项目建设用工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了解复工项目用工情况、用工来源,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与输出地有效对接,妥善解决返岗务工人员交通、食宿等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地建筑务工人员办理《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帮助尽快返岗。要为企业牵线搭桥,结合开展疫情防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节后返岗服务等工作,引导建筑务工人员就近优先省内就业,切实解决项目用工问题。对持有《四川外出务工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的务工人员,不得另行设置条件限制其进入本区域务工。

  五、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六、加强复工项目跟踪调度。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复工方案,建立复工项目台账,加强分类指导,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把项目疫情防控和项目复工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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