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5]34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于近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 (一)具有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 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未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的《北京市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条件的搅拌站名单》中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予换证)。 (二)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证书。 二、换证申请及许可 (一)换证申请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 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出具层级管理关系和现有资质证明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3.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二)许可 此次换证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 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应 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按照京建法[2015]7号文件确定的审批权限许可。 三、换证程序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络申请。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按规定填报相关 信息,核实无误后提交,打印生成带编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 申报。申报资料应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信息与带编码的书面资料相符,方可达到受理条件。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还需通过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 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受理部门)。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的,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分批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我委接到 企业换证申请20个工作日后(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在接到企业换证申请40个工作日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到我委综合服务中心统一领取 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部门发放。受理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收回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 (四)2016年6月30日起,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2016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四、换证要求 (一)企业应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换证时,企业应根据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 (三)企业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资质的,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材料。 (四)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高度重视,提出换证的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 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 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 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 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5]8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 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 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 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 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 其业绩指标。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审意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 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 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3: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填报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原资质证书编号 申请事项 备注 1 2 3 4 5 6 省级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字): 注:“申请事项”栏应填报我部直接审批的资质,不包括地方审批的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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