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
二、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开工的在施工程,仍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不执行预算定额。
三、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如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按施工合同执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则按预算定额调整工程的中标价格或工程预算。
四、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有关的配套规定,不执行预算定额,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另行发布设计概算预调系数,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使用。
二○○二年三月四日
抄 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首规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管委、市经委、市经贸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3月5日印发
热词搜索: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