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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公共建筑加强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公共建筑加强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4〕9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建筑,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建筑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公共建筑(以下简称超期使用公建)的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超期使用公建按照其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确定,设计使用年限不明的,按50年确定。

  二、工作目标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认真组织排查,建立超期使用公建的台账。通过工作,使超期使用公建的所有权人明确使用安全责任。督促所有权人对超期使用公建及时进行鉴定、维修和加固。

  三、时间安排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结合2014年度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和北京市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台查询的数据,于2014年5月15日前完成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超期使用公建的台账建立、资料汇总工作,并督促所有权人及时进行鉴定、维修和加固。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依据公建使用时间,将每年新增的超期使用公建及时督促鉴定、维修和加固,并将信息及时补入台账,实现台账的动态管理。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对所有权人组织的鉴定、维修和加固工作进行监督。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将超期使用公建台账(见附件)和季度工作总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我委将适时对各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对超期使用公建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使用安全隐患,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必须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督促,严格执法。对超期使用公建进行鉴定、维修和加固,是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积极督促所有权人认真履行责任,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责任的所有权人,要依法查处。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可以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做好信息上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超期使用公建台账和季度工作总结,做到数据清、情况明。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超期使用公建台账(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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