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房地产政策
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
一般制定
不动产征收
一般规定
建设用地
土地市场管理
集体土地
投资立项
一般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
前期手续
企业登记
施工许可
融资贷款
商业贷款
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
非银行融资
政企合作
工程招标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
市场秩序
承包发包
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
资质资格
疫情防控
安全生产
劳务管理
勘察设计
监理
司法解释
房产物业
房地产转让
物业法规
保障房
房改
不动产登记
外商投资
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收综合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
增值税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类
执行类
经典案例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京建发〔2012〕21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现就本市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搬出,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人搬出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鉴定报告后,应当向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制发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并在危险房屋区域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公告发出15日后,使用人未及时搬出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处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2),责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为15日内。

  四、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搬出。

  六、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危险房屋的使用人。

  七、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略)

          2.行政处理决定书(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返回首页》

 

版权所有: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万达广场F座

咨询热线:010-88696488  13501382329

网址(和铭官网)www.bjhmls.com  网址(法规查询)www.fangls.com

备案号:京ICP备0800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