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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权属确认问题的复函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有关土地权属确认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1〕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适用于借用土地问题的处理。 

 20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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